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某诉董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35岁,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06年相识,2007年9月14日在郾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打架、生气,被告经常赌博、外出不归,2008年3月份,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06年相识,并于2007年9月14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斗、生气。2008年3月份,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是事实,被告离家出走,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铁营

审判员曹耀星

审判员吕镁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红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