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邮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在株洲市石峰区×村X栋X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村×组X号。
被告吴,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株洲市石峰区×村×组X号。
原告唐诉被告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诉称:原告购得×街道办事处×村沈×旧房一栋及地基,拆除旧房建新房屋和护坡。2009年上半年,被告吴在原告屋后护坡上建房砌围墙,并在墙内倾倒垃圾和渣土,致使原告护坡于2010年4月5日晚倒塌,倒塌渣土碰坏原告家窗玻璃和下水管,并威胁房屋安全。2010年4月6日,经村上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未履行。2010年6月5日,被告房屋化粪池渗漏,水管断脱,对原告家杂屋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1:排除妨碍,清除墙内垃圾和渣土,修建好化粪池和下水管。2:恢复护坡原状。3:恢复被损坏的财产或赔偿财产损失1650元。
被告吴辩称:护坡倒塌是今年的雨水太大造成的,原告讲化粪池断裂了,根本就没有断裂,只是有点漏水。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于2007年7月购得×街道办事处×村沈×旧房一栋及地基,拆除旧房建新房屋和护坡。2008年,被告吴在自家土地建新房时,在原告护坡上砌围墙,并在墙内倾倒渣土,原告护坡和被告围墙于2010年4月5日晚倒塌,倒塌泥土碰坏原告家窗玻璃和下水管,并威胁原告房屋安全。原告清理塌方及财产损坏共计损失1650元。2010年4月6日,经村上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未履行。2010年6月5日,被告房屋化粪池渗漏,水管断脱,对原告家杂屋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唐与被告吴相邻倒塌的护坡,双方确认为16.8米,由被告吴沿自家房屋后墙砌8.4米护坡,被告吴应在2010年9月10日前动工;由原告唐对余下的8.4米护坡砌好,原告唐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动工;原、被告双方各自砌的护坡产权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砌好护坡后,应保持护坡原状,被告吴不得在护坡上方被告的自留地上堆高或加高土层;
二、被告吴在砌好护坡的同时应将化粪池修好,保证不渗漏;
三、被告吴在自家房屋东头开挖一条排水沟,原告唐同意被告吴开挖的排水沟排出的水流入原告家的排水沟;
四、被告吴自愿在原告唐三定砌好护坡后赔偿、给付原告唐损失500元;
五、原告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