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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又名顾某光),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2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西刑初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春亚、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1998年农历腊月初六晚,被告人顾某某伙同王XX(已判)、徐XX(已判)、陈XX(在逃)四人窜至西华县X乡X村七组郭XX家,将其放在西屋南间的潍坊17匹四轮车头盗走,经鉴定价值6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价值鉴定结论及(2000)周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2、1999年阴历8月11,被告人顾某某伙同王XX、王XX(已判)、王XX(另案处理)四人窜至淮阳县X乡小学附近,将候XX停放在柳林小学大门口的洛阳180型四轮车头盗走,经鉴定该四轮车车头价值5200元,赃款四人均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XX陈述,证人王XX、王XX证言,价值鉴定结论及(2000)周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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