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陈××。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经济等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5月30日被告母亲与原告为经济发生争执,原告被赶出家门。2009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不同意,故未立案。同年6月原告向黄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撤回起诉。2009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因离上次撤诉未满六个月,故又撤回诉讼。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间本身没有矛盾,主要是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有矛盾,2008年5月30日原告是因与被告母亲吵架,自行搬出去。现认为婚后感情可以,完全有和好可能,愿意与原告搬出娘家单独居住,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陈××。2008年5月30日,被告母亲与原告为经济等发生争执,原告离家。2008年6月,原告向黄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同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离前次诉讼未满六个月,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1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与被告母亲相处不睦引起,现被告亦表示愿和原告搬出娘家居住,原告应当顾念以往的夫妻情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坚持离婚尚无必要。鉴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