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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3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杨某某,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下午2点多,西华县X镇X村民王XX在建房时,村支部书记李XX带领村主任王某某等村干部以王XX建房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其停止建房,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推王XX建的墙,遭到王XX家人的阻止,继而双方进行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王XX的弟弟王XX打伤。经法医鉴定,王XX之损伤为轻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家属自愿赔偿王XX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李XX、张XX、刘XX、王XX、王XX、王XX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郭胜利

二00九月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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