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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息为4%。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于2009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续借的借条,至今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800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息为4%。借款期限将至时,被告于2009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续借该笔借款的借条并约定利息计算至归还时止。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利息计算至2010年8月10日时止为48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在2010年9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8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23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2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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