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简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简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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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