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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严某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6月9日向被告购买了位于株洲市X村X栋X号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一份。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株洲市X村X栋X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余某某辩称:被告为了维持生计,要求将房屋出卖并将卖房所得款项先行偿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同意与原告严某某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9日,原告严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就位于株洲市X村X栋X号房屋的买卖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严某某购买被告余某某的房屋并支付房款x元,房款包括先前原告替被告偿还的欠债x元及原告另外再付x元现金给被告。购房协议生效后,原、被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对位于石峰区X路X村X栋X号房屋(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XX号)享有共同所有权,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买卖该房屋。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严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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