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女。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7395.84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