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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易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原审被告易某甲、易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易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姚某某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濮阳市易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原审被告易某甲、易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某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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