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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a与被告戴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a,女,汉族。

被告戴a,男,汉族。

原告俞a与被告戴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后,被告受过二次刑事处分,被告对家庭和女儿不关心,双方经常争吵。2004年5月1日起,被告离家至今不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戴b随何人生活由双方协商;房屋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自去年六、七月起,因我生意不好,身体也不好,他们说我在家中碰到了鬼。因此,我一直居住在朋友家避邪,但也回家过几次。我们是自由恋爱,原告人也不错,女儿还小,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俞a与被告戴a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年9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戴b(现为闵行四中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4年7月起,被告居住在外一直不回家。为此,原告以诉称理由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家庭是靠夫妻双方来维持和经营的,被告自2004年7月起,因封建迷信思想作怪不回家,不承担家庭义务,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原告对此有想法,被告应当予以理解。同时,被告应纠正自己的错误,尽快回家,担负起家庭的责任,这样夫妻和好才有希望。现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从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家庭角度出发,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俞a要求与被告戴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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