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要魁,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政,洛阳市涧西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要魁,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政,被上诉人李某乙、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某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