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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要魁,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政,洛阳市涧西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要魁,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政,被上诉人李某乙、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某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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