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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吉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园林局、洛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纪井,河南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建设大厦西座。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景亮、王某甲,洛阳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园林局。住所地:洛阳国花园东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洛阳市西工1殁王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处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中原,河南威铭徉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吉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园林局、洛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谢纪井,上诉人吉某某,被上诉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上诉人洛阳市园林局、洛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中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利云

审判员:刘某峰

审判员:周朝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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