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敏,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xx店,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xx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许懿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俞丹、徐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