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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何某、闫某、贾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志,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吕某、张某乙,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何某、闫某、贾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何某、闫某、贾某及辩护人吕某、张某乙、杨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与李XX(在逃)预谋敲诈本市涧西区X村一麻将馆。2009年8月25日晚20时许,王某某、张某甲进入该麻将馆赌博,李XX纠集郭XX(在逃)被告人李某、何某、闫某、贾某等人在外等候。约23时,由张某甲发信号,王某某开门,郭XX等人冲进麻将馆,以打通牌、出老千为名,要把参赌人员带走等手段进行恐吓,实施敲诈。麻将馆老板李X在卫生间内将参赌人员的底子钱9000元交给了持刀的张某甲。张某甲又从一参赌人员翻出400元拿走,并把参赌人员姜XX带至邙山处。后李X男朋友张XX到场,把王某某当场扭获。张某甲去该麻将馆退9400元钱时,被当场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兴隆村门口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何某、闫某、贾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闫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事前没有与张某甲、李某坡预谋,后面要钱的事其不知道。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何某、闫某、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预谋,只是出于朋友义气,一起参与打牌,在该案中处于次要地位;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本案实施犯罪的场所和对象特殊,对社会危害性较轻;该案犯罪后果较轻,未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被告人李某认罪服法,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某在本案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属从犯;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案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贾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与李XX(在逃)预谋敲诈本市涧西区X村一麻将馆。2009年8月25日晚20时许,王某某、张某甲进入该麻将馆赌博,李XX纠集郭XX(在逃)被告人李某、何某、闫某、贾某等人在外等候。约23时,由张某甲发信号,王某某开门,郭XX等人冲进麻将馆,以打通牌、出老千为名,要把参赌人员带走等手段进行恐吓,实施敲诈。麻将馆老板李X在卫生间内将参赌人员的底子钱9000元交给了持刀的张某甲。张某甲又让一参赌人员将其包内的东西全部掏出后拿走400元现金,并把参赌人员姜XX带至邙山处后,给姜XX10元钱让姜打出租车返回。后李X男朋友张XX到场,把王某某当场扭获。张某甲去该麻将馆退9400元钱时,被当场抓获,94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他被告人在兴隆村口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证实,2009年8月24日下午,其老乡李X与其联系,称麻将馆缺人打麻将,其与李XX以及一个女的来到麻将馆,李X打电话叫人来打麻将,和他们一起去的女的听到李X打电话叫的名字,就说这几个打麻将的可能出老千,随后三人离开,在路上李XX说派个人和这三人打麻将,发现打通牌出老千,就说他们事。25日中午,其接到李XX电话,李XX让其与张某甲一起去麻将馆,让张某甲打麻将,下午,李X给其打电话称打牌的三个人来了,其和张某甲就来到麻将馆,张某甲和他们三人打麻将,每人押3000元,其和张某甲没有钱就没有押,打完一局后,其与张某甲通过电话告诉李XX有人出老千,其下楼将门打开,李XX带的人上楼进到麻将馆,其没有上楼,往兴隆新村大门口走了。其在路边等了一个小时,李XX找到自己,二人回到麻将馆,女老板李X告诉其张某甲拿走了底钱9000元,李XX、张某甲与打牌的人商量如何某决出老千的问题后离开,随后女老板男友赶到将其控制,并报案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09年8月25日早上李XX给其打电话让其跟刚子(王某某)联系一下,随后其给王某某打电话,双方在涧西区涧西区X路上的一小饭店见面,吃饭中王某某讲他有个老乡X村里开了个麻将馆,场子上有人打通牌出老千,让其冒充偃师人和他一块去打牌,发现出老千就将牌推倒,然后王某某发暗号让外边埋伏的人进来敲诈。2009年8月25日下午其与王某某到麻将馆后自己就和三个男的一起打麻将,三个男的每人押了3000元,自己没有押钱。打了有两、三小时后,其发现有一人可能出老千,就假借上厕所,借用王某某手机在上面编写了“打牌有毛病”还给王某某后继续打牌。过了一会下家筹码输光了,其对家及上家要求清帐,王某某出去了。随后郭XX带了七、八个人上来,其就指着对家说出老千,那人不承认,期间有一人拿刀吓唬对家,其拿着核桃夹子也吓唬他,并扇了上家一耳光,并和郭XX等人拉对家下楼,对家不下。这时女老板说人千万不能带走,并将三人押的9000元交给自己,其又让对家将带的包里的东西掏出,将其中400元装进口袋。郭XX说如果他们心里没鬼就跟着下去见个人,其下家就与其一块下楼,随后其与下家上了停在门口的一辆面包车,车开到西工东周王某广场附近一茶社后,随后又来到邙山一偏僻处,其给下家十几元钱让其打车回去后离去。在路上李XX给其打电话称王某某被抓住了,让其赶紧回去把钱还了,其回到兴隆新村刚到麻将馆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3、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09年8月25日晚20时许,郭XX给其打电话让其带点人到上阳花园一趟,然后其给何某打电话让何某再叫两个人,其与何某等人见面后接上女友坐出租车往涧西赶,在涧西区X路小师傅饭店附近看到郭XX,其让女友先下车,然后四人与郭XX见面后郭XX让四人坐到路边的一辆面包车上,并称有人打牌逮点,等会进去看他们咋说,让他们拿钱。一个小时后,他们坐的车开进兴隆新村,然后几人就进到一家二楼,见到楼上男男女女七人,郭XX让他们将电话拿出放在桌上,不让打电话,并称他们打牌出老千,并让其中一个打牌的人下楼,那人不下,郭XX拿刀威胁那人,郭青阁的伙计踢了那人一脚。被告人张某甲在场跟麻将馆老板说了些啥,自己没听见,老板拿出一沓钱交给张某甲。郭XX让把另外一个打牌的人带走,其与张某甲及另外三、四人将这人弄到楼下的事实。

4、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证实,2009年8月25日晚20时许,李某给其打电话说到涧西办事。随后其叫上贾某、闫某和李某的女友与李某一起来到涧西区X路小师傅烧烤附近见到郭XX,李某的女友在小师傅对面等他们,四人坐到停在路边的车内。其与李某在车内闲聊时得知兴隆新村有个麻将场有三人打通牌,现在里面有他们的一个人,如果逮住打通牌的就跟那几人说事。大约26日凌晨左右,郭XX让他们一块上楼,其与闫某和贾某在二楼门口站着,郭XX、李某及另外三人进屋,屋内很吵,他们进屋后说些啥没有听到。随后郭XX让其与贾某、闫某将屋内一人带到车上后其来到楼上,见郭XX拿着刀让打牌的两人下楼,两人不下,这时过来一人说事,那两人没被带走。随后其来到楼下,在小区外没有见到面包车,就与李某、贾某及李某的女友打车回家,快到王某路时,闫某打电话让他们回来,几人返回后在兴隆新村斜对面见到闫某,闫某称张某甲去送钱去了,让他们等一会,随后几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5、被告人闫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证实,2009年8月25日晚20时许,其与贾某接到何某的电话后,与何某、李某一块坐出租车来到涧西区X路X村附近,路对面有一辆面包车接住四人,等了一会后车开进兴隆新村院内转了一圈又出来了,又等了半小时左右,车上的六、七人走着进兴隆新村一栋楼二楼,上楼后其他人进入一棋牌室,其与贾某、何某在二楼口等,一会出来了三个人,其与他们一块下楼,在一楼门口其中一人说让高个子坐车上,其随着上车,其与司机及另外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一块将高个子拉到西工百货楼附近一棋牌室,后又将该男子拉到邙山上,停车后给该男子10元钱,让他自己打车走。其三人坐车返回兴隆新村门口,准备到院内去时被抓获的事实。

6、被告人贾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09年8月25日晚其与闫某、李某、何某及李某女友一起打车到涧西区X路小师傅烧烤门前下车,上了路边的一辆面包车,23时许几人步行进入兴隆新村上了X号楼二楼,其与闫某、何某在门口等。随后从屋内出来一男子,拉着一个男的,让其几人跟着下楼,过了约30分钟,上楼的男子下来让其上楼,上楼后见屋内的人在说事,接着房东从外面回来,让他们离开,其与何某、李某下楼出了兴隆新村与李某女友坐出租车离开,随后接到闫某电话后又返回的事实。

7、公安机关对李X的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8月25日下午,其给一个叫“刚子”(王某某)的老乡打电话让其来自己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大概19时许“刚子”带着张某甲来到麻将馆开始打牌,打到23时许,张某甲让“刚子”替他打一把,说去厕所,从厕所回来后,张某甲和“刚子”说去拿钱出去了,过了一会进来了约十四、五人,进门后张某甲指着打牌的几个人说他们打通牌,一人让他们将手机都拿出来放在桌子上,不许说话。随后张某甲走到打牌的姜XX、尤XX、赵XX跟前说他们打通牌,让他们跟着上邙山见个人再说,姜XX跟着下楼了,尤XX、赵XX不愿下楼,他们就打二人,其见打得太狠,怕伤住人,就对张某甲说看怎么办,张某甲手里拿着刀将其拉到卫生间,其提出用钱解决,并将包内的九千元给了张某甲,张某甲接住钱后走了。这时“刚子”带了一个人过来说事,随后其朋友张XX来了,当得知被拿走9000元后,就让留下那人打电话让把钱送回来,那人乘机逃走,“刚子”准备跑时被抓住的事实。

8、公安机关对姜XX的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8月25日晚17时许,其在李X的麻将馆与老赵、老尤及二个男青年一起打麻将,其与老赵、老尤每人押了3000元底钱,打牌的男青年称没有带钱、带有银行卡没有押钱,打了四小时左右,其和老赵还有年轻男子都输了,那年轻男子说打电话让人送钱,过了30分钟左右,突然进来十几个男子,说他们打通牌,并用拳头打老尤头部并踢老赵,让他们三人下楼,其下楼到大门口,被推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西工区一棋牌室,随后又将其拉到邙山上,开车人给其10元钱让其打出租车走,他们离开,随后其乘出租车到市内的事实。

9、公安机关对张XX的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敲诈现金照片,抓获经过,六被告人的户籍及被告人王某某、闫某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何某、闫某、贾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何某、闫某、贾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在被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关于事前其没有参与预谋,后面要钱的事其不知道的辩解,及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没有参与预谋,在该案中处于次要地位的辩护意见,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理由正当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

三、被告人闫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

五、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

六、被告人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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