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博白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第三人刘某某
原告黄某乙不服被告博白县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刘某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博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中止诉讼。现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廖紫谕
审判员何志军
审判员黄某平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