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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甲

被执行人陈某乙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8)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09年11月23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23日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09)博执字第78-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某乙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全部收入的扣留、提取。

二、本院(2008)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刘庆兰

执行员詹德才

执行员许中兴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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