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峗,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197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峗、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3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现年5岁。婚后感情还不错,由于原告常年在外跑业务,双方交流很少,加上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导致诸多矛盾。被告经常与原告父母争吵,甚至拳脚相加,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为此非常痛苦,孩子为此深受其害。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黄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在火车上认识,200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于2004年生一女孩取名李某静。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于2003年8月以x元预付款按揭订购一套住房,2005年交清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关心。由于原告李某某常年在外工作,双方缺乏合适的沟通方式,致使双方之间产生了矛盾。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但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