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郦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归还原告郦某借款人民币111万元,该款于2010年11月24日前给付人民币80万元,2011年1月底前给付人民币8万元,2011年3月底前给付人民币8万元,余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11年8月2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陈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郦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陈某一并予以履行,且被告陈某需另支付原告郦某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