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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郦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归还原告郦某借款人民币111万元,该款于2010年11月24日前给付人民币80万元,2011年1月底前给付人民币8万元,2011年3月底前给付人民币8万元,余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11年8月2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陈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郦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陈某一并予以履行,且被告陈某需另支付原告郦某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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