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
被告马某
被告高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某与被告马某、高某于2008年11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0年9月7日解除;
二、被告马某、高某于2010年10月7日之前将上海市X路X弄X号15F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施某;
三、原告施某于被告马某、高某返还房屋当日返还被告马某、高某房屋押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