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某诉称,双方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双方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章某某辩称,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且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关系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以后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戚某某要求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向阳
书记员杨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