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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0年5月1日向某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某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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