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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发文编号:(2010)苏民初字第X号

案由:借款合同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雷小明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何某某,女,34岁,汉族,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37岁,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35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1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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