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编号:(2010)苏民初字第X号
案由:借款合同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雷小明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何某某,女,34岁,汉族,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37岁,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35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1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