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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成某向被害人居某某谎称1辆他人所有的牌号为沪x的尼桑轿车为其所有,并承诺以8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居某某。后被告人成某以需要钱要回抵押在他人处的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件、行驶证等证件为由,以借款为名,在本区X路一家工商银行门口等地,骗取被害人居某某人民币17,000元,并将伪造的沪x牌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交给居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成某的家属已退缴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居某某的陈述、证人毛耀健等人的证言、车辆转让合同书、借条、收条、调取证据清单、查获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材料、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甄别牌、证业务反馈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缓刑期满证明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计人民币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某骗罪。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予以两罪并罚。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维持本院(2009)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成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20日止。前罪羁押的29天已予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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