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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1989年10月原告生育一女徐某某,1990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09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请,后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1989年10月原告生育一女徐某某,1990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09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请,但未获本院准许。此后双方于2009年4月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9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双方自2009年4月分居至今,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葛燕峰

审判员沈向阳

代理审判员陶宝康

书记员杨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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