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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邓某乙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辉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XX、邓某乙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冷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永州市XX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陈XX清、邓某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00元。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XX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冷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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