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民权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桑连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民权县地方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杨某于2008年1月3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4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判令被告履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河南省民权县地方税务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民权县地方税务局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祥,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某志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