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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酒后至本市X路X号的“濠江桌球房”内打球时,将整理桌球的三角架扔在地上,遭该桌球房经营者被害人管某某指责,被告人季某对被害人管某某指责不满,用桌球击砸被害人管某某头部未果后,将该桌球房的玻璃门踢碎,之后再用桌球击砸被害人管某某头部,致被害人管某头部软组织裂伤,创累计6.5cm,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季某经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0年4月28日,被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关店派出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管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季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用己浩、依陈文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根据被告人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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