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2日前将4158.31元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截止2010年8月19日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9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金一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