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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被告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南川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区X街道办事处硫磺村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重庆市X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东金华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东城办事处南大街

负责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3月5日,本院依法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起诉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5385.5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7时0分许,白某驾驶渝x小轿车,沿303省道行驶至石雷路龙潭杠时,与杨某驾驶的渝x摩托车侧面相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8月29日,重庆市X区交巡支队勤务三大队作出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在南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6月8日出院。杨某的住院医疗费,白某已全部支付。2011年9月1日,杨某委托重庆市南川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误某、护理时限、住院伙食补助时限及评估续医费。经重庆市南川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属十级伤残,误某时限为135天,护理时限及住院伙食补助时限均为41天,二期手术约需6000元。杨某交纳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事故车投保了交强险。白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杨某1000元。杨某自负复查门诊费437.5元。

在审理中,就白某支付的医疗费,二被告同意另行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查门诊费共计7052.5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残疾赔偿金、误某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4898元。

三、由被告白某赔偿原告杨某鉴定费2000元(已付1000元)。

四、前述赔偿款项由二被告在2012年4月15日前支付。

本案诉讼费720元(已减半),由被告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凯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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