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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程X、陈X、唐X、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5名被告人及辩护人何某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0日,魏国民(另处)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X路X号提取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承运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68吨塑料粒子后,非法占有并向被告人朱X出售,被告人朱X、程X、陈X、唐X、周X等人在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共同将上述塑料粒子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朱X牟利人民币x元,程X牟利x元,陈X牟利x元,唐X牟利x元,周X牟利x元。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陈X与他人经预谋,在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上海利德木业有限公司地磅安装电子装置。次日,在与该公司进行废钢交易过程某,通过使用遥控器减轻过磅重量的方法,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x元的废钢5.13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员李某华、戴熙明、蔡全元的陈述、证人于某某、乔某某、武某某、李某、张某甲、张某乙、阚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有关合同、废料结算单、情况说明以及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程X、陈X、唐X、周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程X、陈X、唐X、周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已退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违法所得,被告人陈X退赔大部分诈骗所得款项,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陈X的辩护人所提对朱、陈二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

四、被告人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叶心贸易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陈X退赔被害单位上海利德木业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百四十三元。

被告人程X、唐X、周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某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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