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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个体户(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鲍登利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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