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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刘某乙诉被告株洲市XX传播有限公司、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乙。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株洲市XX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乙。

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乙、刘某乙诉被告株洲市XX传播有限公司、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乙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X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乙、刘某乙现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原告刘某乙、刘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6元,原告刘某乙、刘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乙源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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