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乙,又名蔡某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51年11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北省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X乡X村南群英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省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有理赔金,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河北省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全部理赔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审判员:胡立新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