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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22岁。2010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决定逮捕,同年3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X乡开元大道白村路口等其女朋友邓可时,被害人王某某、韩某受邓可前男友秦超的指使,欲殴打武某某。王某某与武某某撕打进,武某某持刀捅伤王某某的左臂及左胸。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因琐事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表示认罪,但认为对方两人先动手打人,自己是出于正当防卫才还手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底,被告人武某某和女同学邓可在洛阳成功寄校学习时开始谈恋爱,毕业后,被告人武某某去深圳,二人电话、网上经常联系保持恋爱关系,2009年9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从深圳回洛,开始正式和邓可交往。2009年12月14日早上,南阳市宛城区X村秦超(暂住洛阳)电话约被害人王某某和韩某到洛阳534医院见面,告知二人其与邓可恋爱时,花了部分钱财,邓可又与他人相好,今天去打这个男的,后三人乘车到洛龙区X村处,见正在等候女友邓可的被告人武某某在白村路口,秦超(邓杰前男友)指认被告人武某某后,王某某、韩某上前拉被告人武某某到马路对面,被告人武某某称“我不认识你们不去”,二人即对其殴打,被告人武某某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捅,将王某某捅伤后,逃到女友邓可工作的轴承厂,并打电话给其妹,其妹乘出租车赶到将邓可送到汽车站,后和被告人武某某回家。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问题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武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且已履行。被害人撤回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通观本案,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审理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代审判员:韩某海

代审判员:李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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