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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北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北槐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高某,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征地补偿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1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北槐村X村民小组在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北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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