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宗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3月23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判令被告返还房产及宅基地,并支付使用费612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私自卖掉的树木经济损失x元。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胡某某、姚某某均不服于2010年5月8日、2010年5月1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宗超,上诉人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世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S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