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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宗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3月23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判令被告返还房产及宅基地,并支付使用费612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私自卖掉的树木经济损失x元。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胡某某、姚某某均不服于2010年5月8日、2010年5月1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宗超,上诉人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世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S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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