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邑县二轻供销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夏邑县二轻供销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二轻供销经理部于2010年1月1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姜某某返还所租房屋并承担租赁协议约定的每日300元的违约金至交房之日止。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姜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张川、被上诉人夏邑县二轻供销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