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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干某某、余玉芹与被上诉人柴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余玉(俞)芹,女,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干某某、余玉芹与被上诉人柴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柴某某于2008年10月7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7亩责任田,并交纳12年的承包费及4年的粮食补贴费。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干某某、余玉芹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经(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S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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