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余玉(俞)芹,女,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干某某、余玉芹与被上诉人柴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柴某某于2008年10月7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7亩责任田,并交纳12年的承包费及4年的粮食补贴费。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干某某、余玉芹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经(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S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