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46岁。
被告郑州一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郑州一棉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2003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中原区X区X街X号楼X单元X号住房一套,房款为227053元。2010年5月19日被告让原告缴纳了应当由被告承担的营业税14212.54元,土地增值税9044.09元,依据法律规定,该税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营业税14212.54元、土地增值税9044.09元,共计23256.63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被告签订的《剩余公有住房集资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原告是被告单位职工,原、被告签订的《剩余公有住房集资协议书》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健
代理审判员刘某伟
人民陪审员王鑫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李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