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8月6日对原告范桂枝不服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颁发郑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作出的(2010)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管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三人司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更改为“第三人郑晓辉、上官丽丽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李鸣鹤
人民陪审员徐向明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