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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女,197O年5月l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凤莲,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交付“红黄某幼儿园校园”。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x元及违约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樊某不服于2010年2月8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凤莲,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S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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