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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邑县禾田奶业食品厂邱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夏邑县电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禾田奶业食品厂(原河南夏邑中国名药制剂总厂),住所地夏邑县X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夏邑县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夏邑县X路中段西侧。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禾田奶业食品厂(以下简称禾田食品厂)、邱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夏邑县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夏邑电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禾田食品厂、邱某某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某及其与禾田食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夏邑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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