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l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1963年l0月14日出生。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罡斗,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负责人安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