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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l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1963年l0月14日出生。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罡斗,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负责人安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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