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张xx所有的牌号为湘x号车或冻结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张xx所有的牌号为湘x号车或冻结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