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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邓某某以该案已自行协商处理好,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案已自行和解,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邓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某某、邓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刘贻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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