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0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31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