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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栗某让禹明伦(已判刑)在其金湖浴池四楼顶帮忙修建水池,禹明伦让栗某到楼下看着行人,往楼下扔砖头时别砸着人。栗某至楼下后说:没人了。禹便从楼上往下扔砖头,不久,将过路人薛桂杰当场砸死。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对被告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栗某于2011年9月29日在全国“清网行动”中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栗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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