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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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