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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钟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

钟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与李××(另案处理)合谋诈骗妇女的钱财。2010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钟某某在钟某县广场附近遇见谢××便上前搭话,李××随后也上前搭话,然后用1毛钱的纸币作法术,并谎称谢××家有“白虎闹”,需要钱作法驱邪。谢××信以为真,将4200元包好交给李××作法,李××乘机用菜叶包与谢××的包进行了调换,骗走了谢××的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钟某某与李××平分骗取得的赃款。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予以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与李××(另案处理)密谋在钟某县诈骗他人钱财。当天下午3时许,钟某某在县广场遇见谢××便上前去搭话,假扮成尼姑的李××随后也上前搭话,然后用1毛钱的纸币作法给谢××看,并谎说谢××家“闹白虎”,需要用钱作法驱邪,作法用的钱能1元变10元。谢××信以为真,回家取出4200元钱包好交给李××作法,李××乘机将自己的包与谢××的包作了调换。谢××回家打开包后发现包内是一些菜叶,方知上当受骗。被告人钟某某与李××将所诈骗得来的4200元赃款平分每人得赃款2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将诈骗的42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谢××。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收条、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退赔了诈骗所得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判员侯钢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娜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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